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门诊的相关事项。(五)患者持门诊处方购买药品时,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核对患者的身份和处方的真实性,并记录相应信息。药店应当保存购药记录和相关信息,配合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(八)违反门诊处方管理规定的,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门诊处方的开具和管理,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,防止滥用药物和药价过高。
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门诊的相关事项。具体内容如下:
(一)门诊开出的处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:
1. 医疗机构名称、地址和医疗机构字号;
2. 开方医师的姓名、职务和医师执业证号;
3. 就诊患者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和住院号(如果有);
4. 开具处方的日期和处方编号;
5. 诊断结果和病情描述;
6. 药物、治疗方法、剂量、用法、用量、使用时间和使用期限;
7. 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;
8. 开方医师的签名和执业医师章。
(二)门诊处方应该是以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。
(三)门诊医生在开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选择药物,并在必要时对患者进行详细解释和告知。
(四)门诊医生在开出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,合理控制用药费用,不得任意开具昂贵药品。
(五)患者持门诊处方购买药品时,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核对患者的身份和处方的真实性,并记录相应信息。
(六)门诊医生应当保管好开具的处方,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归类和整理。药店应当保存购药记录和相关信息,配合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(七)对于特殊药品的处方和管理,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。
(八)违反门诊处方管理规定的,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门诊处方的开具和管理,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,防止滥用药物和药价过高。同时,也提醒医务人员应该遵循职业道德,利用合理的医学知识和判断为患者开具适当的处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