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七条出具处方应采用电子方式,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可查询的电子处方信息。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。(五)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处方的存储和备份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。(六)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处方的监督和管理,及时发现和处理电子处方中的违法违规情况,并依法追究责任。(七)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电子处方的评估和审查,确保电子处方的合规性和规范性。
第二十七条 出具处方应采用电子方式,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可查询的电子处方信息。具体规定如下:
(一)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医疗记录管理系统,确保电子处方的合法性、准确性和安全性。
(二)电子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:患者基本信息、医生诊断、药物名称、用法用量、开具日期、有效期、特别说明等。
(三)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处方中加入二维码或其他可追溯信息,以便患者和相关监管部门查询电子处方的真实性。
(四)患者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指定的在线平台或者手机应用程序查看、下载和保存电子处方。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。
(五)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处方的存储和备份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。
(六)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处方的监督和管理,及时发现和处理电子处方中的违法违规情况,并依法追究责任。
(七)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电子处方的评估和审查,确保电子处方的合规性和规范性。
(八)电子处方应当与终端药店和药品供应链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,便于患者在指定药店购买药品时查找和验证电子处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