处方应包括医生姓名、病人姓名、病人病情、用药方法和剂量、用药周期、签发日期等必要信息。同时,药店应保留处方及处方药品的销售记录,并定期报送给药品监管部门。
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以下内容:
1. 处方药品的开具:凡是处方药品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,并加盖医院或诊所的公章。处方应包括医生姓名、病人姓名、病人病情、用药方法和剂量、用药周期、签发日期等必要信息。
2. 处方药品的核对与调配:药店接到处方后,应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,并根据处方具体要求进行调配药品。
3. 处方药品的出售:药店只能根据合法有效的处方进行药品的出售。同时,药店应保留处方及处方药品的销售记录,并定期报送给药品监管部门。
4. 处方药品的用药安全:医生开具处方药品时,应根据病情和患者的具体情况,合理选用药品,并告知患者正确的用药方法和注意事项。
5. 处方药品的禁止销售:某些处方药品因其成分或性质特殊,被规定为禁止销售的药品,任何药店都不得出售。
6. 处方药品的追溯和召回:对于存在安全问题或药品质量问题的处方药品,相关药店和生产企业应负责追溯药品的流向,并实施召回措施。